(2017)黑03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友与张洪波、孟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友,张洪波,孟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友,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波,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孟宪君,女,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德友申请执行张洪波、孟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5022.5元、诉讼费11250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9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洪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工资账户内的工资89600元(将其中6000元作为2017年1月至6月的生活费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洪波),并继续冻结该工资账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洪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69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洪波在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内存款1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扣划的款项共计9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德友。申请执行人张德友表示暂不申请对诉前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洪波所有的房屋采取处分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德友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波、孟宪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德友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