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中山南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6328-3。法定代表人:李素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与刘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刘辉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刘辉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现因刘辉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辉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24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刘辉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