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宗达、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宗达,吴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385号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11层1201-1室。法定代表人:田志敏。委托代理人:苑亮,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达,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吴盛,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宗达、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吴宗达、吴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宗达、吴盛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宗达、吴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422元,由原告澳投(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