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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富云、蔡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云,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30号申请人马富云,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怀安县。被执行人蔡建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申请人马富云申请执行蔡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并按时履行了1万元,剩余部分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可恢复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