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王效广、王效义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王效广,王效义,王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务农。被执行人:王效广,务农。被执行人:王效义,务农。被执行人:王运栋,1945年12月18李出生,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王效广、王效义、王运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强考虑到双方系本村近邻,为更好解决本案,防止矛盾扩大,故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1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王俊强审判员 秦广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