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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勇、谢亚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勇,谢亚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503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江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骏(特别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特别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男,生于1972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谢亚琳,女,生于1976年8月,汉族,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谢亚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仲 丽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人民陪审员  贾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