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勇、谢亚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勇,谢亚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503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江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骏(特别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特别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男,生于1972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谢亚琳,女,生于1976年8月,汉族,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谢亚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计1637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仲 丽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人民陪审员 贾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