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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梁江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江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江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2004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江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梁江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被告人梁江岳菱形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梁江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江岳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江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江岳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3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炎冰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