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申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佳岐民间借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丽,王佳岐,牛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申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晓丽。委托代理人:故国庆,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佳岐。委托代理人:故国庆,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牛文华。委托代理人:王智,沈阳市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晓丽、王佳岐与被申请人牛文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于民三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王晓丽、王佳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