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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忠宝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23号原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忠宝,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凤城市看守所。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忠宝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辽068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忠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忠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忠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忠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忠宝撤回上诉。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王连友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丹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