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11民初2381号原告:王亚,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雎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554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的车辆京Q×××××号小型客车承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7年2月21日22时00分,吕宝林驾驶投保车辆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62KM+600M处时,因路面湿滑方向失控与路侧防护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宝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为获取合理的赔偿数额,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诉!人保北京分公司辩称:据原告本人称不知道起诉之事。原告应提交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产权证、车辆登记证书,证明其为车辆所有权人、对原告的单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诉讼费不属保险责任,我们不能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的车辆京Q×××××号小型客车承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止。2017年2月21日22时00分,吕宝林驾驶投保车辆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62KM+600M处时,因路面湿滑方向失控与路侧防护墙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岱宁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宝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损失经评估为5546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5467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亚554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