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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乔红霞申请认定丁勇夫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红霞,丁勇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特6号申请人:乔红霞,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丁勇夫,,现住白城市。代理人:丁乔(丁勇夫之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乔红霞申请认定丁勇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乔红霞称,认定丁勇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乔红霞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因丁勇夫2016年11月14日患脑干出血,现卧床不起,无正常行为能力,故提出上述申请。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大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对被申请人丁勇夫的精神状况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4月6日,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中分析认为,“问话不答,对疼痛刺激有反应,双眼缝合,无法查看瞳孔变化,无言语,无意识”,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综合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和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丁勇夫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乔红霞的上述申请有事实根据,应依法宣告丁勇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乔红霞陈述被申请人系其妻子,长期同其一起生活,故要求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丁乔予以同意,双方关于监护问题无争议,从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准予申请人乔红霞担任被申请人丁勇夫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丁勇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乔红霞为丁勇夫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