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世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坡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世坡,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世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世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世坡因生活琐事与其三姐梁某某产生矛盾。2017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世坡到朝阳县六家子镇农场村张某某(梁某某丈夫)家中,翻墙进入院内,后跳窗户进入屋内,将玉米秸抱进正房及西面厢房屋内,并将其点燃后离开,造成张某某家四间正房、一间东耳房及三间西厢房被烧毁。经朝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家烧毁的房屋及屋内锄草机等物品价值共计46590元;屋内立柜等物品因标的物灭失,且样式、型号不详,无法作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世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片,朝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世坡为泄私愤,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世坡能够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世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李奕慧人民陪审员 赵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