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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李利斌与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斌,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利斌,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璐,经理。关于李利斌与陕西汉唐之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利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劳务费416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劳务费41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