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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陆崇坤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崇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崇坤,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崇坤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陆崇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陆崇坤驾车将被害人缪某1带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经六路东一围栏山附近路段,在车上企图强行与缪某1发生性关系时,因缪某1反抗下车未果,后陆崇坤以送缪某1回去为由将缪某1劝回车上,在车上又再次企图强行与缪某1发生性关系,缪某1反抗下车离开现场并立即报警,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陆崇坤。归案后,陆崇坤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崇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崇坤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陆崇坤强奸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陆崇坤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崇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崇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陈学玉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亮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