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洪林、孙木根与黄启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林,孙木根,黄启龙,詹琼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林,男,196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申请执行人:孙木根,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黄启龙,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詹琼虹,女,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黄启龙、詹琼红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82.321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启龙、詹琼红存款计人民币82.3213万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茜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