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6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潘丽丽、张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丽,张国文,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07号之五申请人:潘丽丽,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国文,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潘丽丽与被执行人张国文、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张国文、朱军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朱军名下财产叁拾伍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