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执字第8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裕相与樊继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相,樊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裕相。被执行人:樊继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樊继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3453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继亮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继亮所有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