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高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高祥,曾用名陈高翔,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监视居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高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高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止审理。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