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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高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高祥,曾用名陈高翔,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水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监视居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高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高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止审理。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