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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中英与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中英,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600号原告:谭中英,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555998),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罗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英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理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谭中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中英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由原告谭中英负担。审判员  杨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