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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魏洪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魏洪海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2838号原告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职务站长。被告魏洪海,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诉被告魏洪海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讷河市太和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