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朴成方、佟秀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朴成方,佟秀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14号原告:李秀珍。被告:朴成方。被告:佟秀艳。原告李秀珍与被告朴成方、佟秀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秀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朴成方、佟秀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秀珍撤回对被告朴成方、佟秀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