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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朴成方、佟秀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朴成方,佟秀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14号原告:李秀珍。被告:朴成方。被告:佟秀艳。原告李秀珍与被告朴成方、佟秀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秀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朴成方、佟秀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秀珍撤回对被告朴成方、佟秀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