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葛秀财与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财,赵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897号原告:葛秀财(葛文才),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长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葛秀财与被告赵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葛秀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长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秀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长明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5日,赵长明在其处借款3万元,约定2016年12月1日还清。但至今未还。其身份证名字葛秀财,但村里人都称其为葛文才。赵长明未答辩。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5日,赵长明在其处借款3万元,为此,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2月1日还清。但至今未还。“葛文才”即葛秀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依法负有还本付息义务。葛秀财与赵长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到期,葛秀财诉请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赵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葛秀财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赵长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