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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建宝、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宝,刘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建宝,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刘国新,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丘市育英中学教师,现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宝与被执行人刘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5)安执字第1342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国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坊城分理处帐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国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坊城分理处62×××76帐户内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