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461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孙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