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荣国与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国,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47号原告:杨荣国,男,汉族,1960年4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荣国诉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杨荣国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国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