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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荣国与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国,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347号原告:杨荣国,男,汉族,1960年4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荣国诉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杨荣国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国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