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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周明丽、叶明全、李禄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明,李禄勇,周明丽,叶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李禄勇,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周明丽,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叶明全,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执行人陈华明与李禄勇、周明丽、叶明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禄勇、周明丽、叶明全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禄勇、周明丽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华明支付案款702363.33元,并从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8月21日止以1120000元为基数、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以1090000元为基数、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9月23日止以742363.33元为基数、2015年9月24日至付清该款时止以70236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叶明全偿付前述款项李禄勇、周明丽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李禄勇、周明丽负担案件受理费77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禄勇、周明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禄勇名下的渝A7XXXX号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明丽名下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XX路XX号X-X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街道XX路XX号X栋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因前述财产暂不可执行,且被执行人李禄勇、周明丽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叶明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叶明全每月的养老待遇收入1000元(从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明全名下的渝ASXXXX号车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由于被执行人李禄勇、周明丽、叶明全目前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陈华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5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