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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欣甲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欣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11号罪犯刘欣甲,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欣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欣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作出(2013)淄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3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9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欣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欣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欣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欣甲确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前期存在违法劣迹、本次犯罪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欣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