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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阜康市安泊尔老回民酸汤馄饨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康市安泊尔老回民酸汤馄饨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30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阜康市阜新街32号。法定代表人:孔其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斌,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康市安泊尔老回民酸汤馄饨馆。法定代表人:苗学刚,该店店主。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康市安泊尔老回民酸汤馄饨馆其他(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阜住建罚(2016)第02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将店面关闭并转让他人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王淑红代理审判员  张 婷代理审判员  袁蕾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