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敦景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敦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293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敦景,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敦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粤197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认定舒敦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舒敦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敦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敦景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敦景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黄泽思审判员 黎梓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