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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廊坊树江木业有限公司、郭社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树江木业有限公司,郭社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廊坊树江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郭社先,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廊坊树江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社先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