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福光、朱小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光,朱小林,闵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光,男,汉族,1962年5月4日生,石林县人,住昆明市石林县。被执行人朱小林,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大莫古镇大地村委会大地村***号,系陆良县宏兴大理石厂业主。被执行人闵路锋,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杨福光诉被执行人朱小林、闵路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做出的(2016)云03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福光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朱小林、闵路锋连带偿还杨福光劳动报酬118000元以及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0.1%计算支付违约金至付款之日,负担案件理费2896元。申请人杨福光以前述款项为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已对被执行人朱小林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闵路锋在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闵路锋于2017年5月23日已通过本院向申请人杨福光交付现金12600元。后申请人杨福光、被执行人闵路锋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闵路锋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经询问,申请人杨福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