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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琼诉被告周天春、何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琼,周天春,何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492号原告:陈志琼,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春,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何丽琼,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陈志琼诉被告周天春、何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天春、何丽琼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