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琼诉被告周天春、何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琼,周天春,何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492号原告:陈志琼,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玲,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春,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被告:何丽琼,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陈志琼诉被告周天春、何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天春、何丽琼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兴萍人民陪审员 马洪荣人民陪审员 曾理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