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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桥,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桥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邵桥通过“陌陌”交友软件与王某2认识并发展成婚外情关系,二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2017年1月份,被告人邵桥通过电话进行言语威胁,以散播裸照、殴打等方式向王某2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王某2及时报案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邵桥户籍证明、照片,微信截图照片,X线影像诊断报告,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资料光盘,搜查证、搜查笔录,证人赵某、王某1、孙某、朱某、尹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邵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邵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邵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散布隐私、言语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桥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桥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邵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邵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邵桥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邵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被告人邵桥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邵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