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与秦廷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秦廷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452号原告: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18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2403893W。法定代表人:何小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廷理,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俊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廷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丰都县恒丰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