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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15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汉林,盐城市大丰区万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孙某与被告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云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