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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益旺、茅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益旺,茅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何益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茅国良,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益旺与被执行人茅国良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2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茅国良名下的湖州练市佳妮尔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股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处置该资产,故暂不处置,尚余人民币65788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9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鸿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