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121号之二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坪坑村委会坪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41964448D。执行事务合伙人:范国根。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泉,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TJEF8H。主要负责人:胡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于2017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为1534元,由原告丰城市希望新丰电厂负担。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