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许某某向被上诉人陈某某支付的70万元款项是否包含本金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9元,退回上诉人许某某。审 判 长 刘煜姗审 判 员 彭 云代理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新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