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286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梦、王丽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樵,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