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秀燕、林瑞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燕,林瑞斌,朱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叶秀燕,女,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林瑞斌,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朱永丽,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叶秀燕与被执行人林瑞斌、朱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秀燕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77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以(2015)潭执字第272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林瑞斌、朱永丽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人民路××及××街道办事处中山北路(潭厦花城)房产4处,变现金额共计1006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29909元;依法已以(2015)潭执字第272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瑞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街道某路某号的房产,因该房产属烂尾工程,目前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6009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丽苓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