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尤德与蔡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尤德,四川云龙世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罗尤德,男,生于1946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云龙世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珍。被执行人:蔡云,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罗尤德申请执行四川云龙世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蔡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云龙世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蔡云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罗瑛工资14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5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云龙世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蔡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