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洪晓娟与被告吴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娟,吴天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56号原告:洪晓娟,女,生于1991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莉,女,生于1996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天富,男,生于1986年1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洪晓娟诉被告吴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洪晓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晓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晓娟负担。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