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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洪晓娟与被告吴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娟,吴天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856号原告:洪晓娟,女,生于1991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莉,女,生于1996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吴天富,男,生于1986年1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告洪晓娟诉被告吴天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洪晓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晓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晓娟负担。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