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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永昌与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朱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王永昌,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朱文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告王永昌与被告朱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永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共计9620元,由原告王永昌负担。审 判 长  李佩剑审 判 员  许娟娟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