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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广军、李春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军,李春岩,林景周,刘献军,王玉柱,张新江,刘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军,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岩,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林景周,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刘献军,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王玉柱,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张新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刘立保,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陈广军与李春岩、林景周、刘献军、王玉柱、张新江、刘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6万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