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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大拇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31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95803.3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无法联系公司负责人且未调查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