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恒彦与朱汉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彦,朱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369号原告:朱恒彦,男。被告:朱汉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彦诉朱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恒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恒彦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朱恒彦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