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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恒彦与朱汉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彦,朱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369号原告:朱恒彦,男。被告:朱汉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彦诉朱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恒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恒彦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朱恒彦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