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欧任东与被申请人何丽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任东,何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01号申请人:欧任东,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丽红,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欧任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丽红所有的电脑三十台,保全金额为31830元。申请人欧任东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任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丽红的位于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东门口一中印刷厂旁的电脑三十台,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保全金额以3183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38元,由欧任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