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竑奕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竑奕,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竑奕,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上诉人马竑奕因与被上诉人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首先,二审中,王华述称,其起诉依据的2015年3月12日的借条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5年12月23日的借条相互独立,系两笔不同的借款,其在本案中只向马竑奕主张2015年3月12日的借条,其一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是为了佐证2015年3月12日借条的真实性,2015年12月23日的借条并不在本案中主张。根据王华在二审中的上述陈述,本案应就王华诉讼请求的具体指向、其与马竑奕之间是否存在两笔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在两张借条相互独立的情况下,2015年3月12日的借条指向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生效等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清。其次,二审中,马竑奕提交了其与王华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其向王华出具借条并非基于真实的借款关系,王华对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就上述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马竑奕的主张是否成立,亦需要进一步查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39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竑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李连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