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博逊与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博逊,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逊,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六区甲8号内1号。法定代表人:孔繁飞,董事长。上诉人刘博逊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廉乐家和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26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博逊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博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博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博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波审判员 石 东审判员 周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