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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诉勃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勃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勃利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904行初3号原告陈某。被告勃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季某,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省勃利县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勃利县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勃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勃利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勃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勃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雒法利审 判 员  赵丹丹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魏文文书 记 员  霍仲达 关注公众号“”